(吉隆坡28日讯)高庭今日批准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等3造的申请,以撤销原任巴生国会议员查尔斯提告政府要求解散国会不合法,以及阻止举行第15届全国大选的诉讼。

法官拿督阿末卡马说,依斯迈沙比里寻求国家元首御准解散国会并不需要咨询内阁成员。

他在发表裁决时指出,首相有权自行决定,因为这是他身为首相的绝对权力。

“因此,我认为,既然是在联邦宪法第42(b)条款下解散国会,则无需在联邦宪法第40(1)和40(1A)条款下征求内阁的建议。

“国家元首可在联邦宪法第42(b)条款下自由裁量首相解散国会的要求。国家元首履行其在第42(b)条款下的职责,不受首相或内阁的建议约束。首相在行政中有最终的权力,要求解散国会无需咨询内阁。

“我认为,由于要求解散国会的唯一和最终权力完全掌握在首相手中,因此申请人(查尔斯)挑战国会解散要求的有效性所提出的理由,并无根据。首相可在没有内阁建议的情况下提出解散要求,国家元首最终可自由裁量是否接受或拒绝这项要求。”

查尔斯是在今年10月11日兴讼,并将依斯迈沙比里、政府及选举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在诉讼中要求宣判,要求国家元首解散第14届国会之举违反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因为未征求内阁建议,实属无效。

他也基于水灾季节即将到来,要求阻止选委会举行第15届大选。

阿末卡马续说,国家元首是立宪君主,以及是一国之首,首相则是政府首脑,行政权掌握在首相手中。

他说,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履行其职能受内阁的建议约束,但在联邦宪法第40(2)条款下,一些事务除外。

“作为政府首脑的首相,亦有委任内阁的绝对权力。首相所拥有的权力将包括,在任何时候以他认为合适的理由,擢升、开除和委任部长。”

他提到,首相有权决定向他个人报告的课题,或在内阁外做决定。

“身为首相,他不受内阁建议的约束,他可能会与其同僚对峙,或咨询‘内阁中的内阁’(inner Cabinet)的一两名部长,以做出决定。他在预算建议、外交政策或建议君主解散国会方面,无需咨询内阁。”

法官指出,法庭认为查尔斯对答辩人并无充分的兴讼理由,因为宣布解散国会是不可审理的课题。

他说,此诉讼显然令人反感、琐碎、无理取闹,以及滥用法庭程序,并谕令查尔斯支付2万令吉堂费予答辩人。

查尔斯的律师是拿督马利英迪亚,以及律师也是前马来亚大法官的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和拿督哈法利赞,联同来自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代表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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